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收受“红包”是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权、职务或业务上的便利及影响,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代理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变相索取、接受患者及其家属、代理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进修、实习、劳务派遣等各类人员。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受“红包”问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医疗机构承担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院长是直接责任人。
三、管理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行风管理机构,配备承担“红包”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受理“红包”问题投诉举报,负责查处或配合查处本单位从业人员收受“红包”问题。同时,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奖惩机制、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以及社会监督员制度等。
四、处理流程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受或变相收受“红包”。对于患者及其家属、代理人主动送予的“红包”,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面予以拒绝,同时做好廉洁从业的制度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在不知情或不可抗情况下收到“红包”,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行风管理机构,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
对认定为收受“红包”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党纪政务处分。同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因收受“红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若存在对从业人员上交“红包”不受理、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力、隐瞒不报、不如实上报,包庇、袒护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导致收受“红包”问题多发,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相应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编辑:贾霄星